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二八五號)。惟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乙○○因:㈠右側顱內出血(腦中風);㈡高血壓;㈢胃潰瘍;㈣肺炎;㈤呼吸衰竭;㈥肝硬化,⑴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由急診入院(即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接受開顱及血塊清除手術。九十二年三月七日接受氣切手術,現仍意識欠清,肢體癱瘓,日常生活起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一紙附卷可稽,並經本院電詢被告之主治醫師鄭子文回覆屬實,有本院刑案電話查詢登記表一紙附卷可憑,復經被告之子即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在卷可按(參見本院卷九十二年四月九日訊問筆錄),足徵被告顯因疾病不能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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