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39號上訴人 胡延德
胡雯涓 上二人共同 何佳憲 住高雄市○○區○○街○○號1樓送達代收人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隆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1月4日本院109度上字第139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26,002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
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李怡諄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佳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