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67號上訴人即原告 胡延德
胡雯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