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四○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代理人 紀啟洲 被告甲○○
蔡境宸 (原名 蔡長厘
一、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蔡境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蔡境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佰零貳萬貳仟陸佰零柒元,應繳裁判費叁萬零玖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萬玖仟玖佰玖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呈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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