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成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成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志成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2項、第1項第加重強盜未遂罪嫌重大,且其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案發後隨即離開現場,顯然有規避追查之意圖及畏罪避刑之傾向,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羈押之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5年7月14日執行其羈押在案。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茲被告經本院訊問後坦承加重強盜未遂犯行,且有相關事證附卷可佐,又該犯行業經本院於105年9月30日以
105年度訴字第2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足認被告涉犯該罪罪嫌重大,且被告涉犯之該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再本院認被告可預期受執行之刑度係判斷被告虞逃之指標之一,「可預期之刑度越重,被告逃亡可能越高」係經普遍承認有效之經驗法則,故被告既涉犯上開重罪,尚不能排除被告有逃亡之可能性,況被告於案發後係唯恐為警查獲旋即離開現場,顯有規避員警追查之意圖,益徵被告有逃亡之虞;從而,本院認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均依然存在,本院復權衡被告涉案情節絕非輕微,對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影響甚鉅,再考量對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為確保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應自105年10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惠君
法官李政達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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