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三○○號聲請人 陳東彥
陳滋彥 陳豐彥 陳晴美 陳和美陳玉美 陳芳俊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鵑鵑 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吳惠郁法官袁靜文法官吳光釗法官鄭純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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