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抗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恐嚇延長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一七一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恐嚇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延長羈押之裁定(八十八年度 少連 上訴字第五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抗告人甲○○因恐嚇取財案件,原裁定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執行羈押,並自八十九年三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抗告意旨雖以其所犯盜匪罪,已經原審改判恐嚇取財罪,原審仍以盜匪為由羈押,顯有不當,且原審審判長承諾當庭釋放,卻又食言,自難心服云云。惟應否延長羈押,乃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審於延長羈押時,雖漏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原一併覊押之理由(見原審法院八十八年度少連上訴字第五八號卷第八五頁押票回證),但既認定抗告人有繼續予以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延長羈押,自不得遽指為違法,抗告人對原裁定之指摘,自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錫奎
法官洪清江法官吳昆仁法官李伯道法官陳世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