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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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交割款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82號原告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三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交割款等,曾聲請對被告 洪端禧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9,254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894元。
㈡查報被告實際住居地;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⒈訴訟標的
及其原因事實。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⒊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參照)】1件(送本院)及繕本1份(逕掛號郵寄對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書記官鄭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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