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8號上訴人 黃美玉 被上訴人 陳淑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7,10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