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860號原告 陳和一 被告 高溱岐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上列被告被訴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黃志中法官宋家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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