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12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潘璘婷
複 代理人  朱文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劍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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