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38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訴字第789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現金新台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以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7年9月14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現金新台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溫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