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
原告子○○
G○○
A○○
癸○○
午○○
F○○
R○○
N○○
巳○○
O○○黃○○
D○○
I○○
寅○○
辰○○
卯○○ 林東波
甲○○
壬○○天○○台北市○○○路○段○○○巷○○弄○號丑○○○J○○○
E○○
H○○
戊○○
C○○
K○○
B○○
丁○○
己○○
申○○
L○○M○○○ 鍾鳳娥
辛○○
Q○○宙○○
亥○○
未○○
P○○玄○○○
戌○○
丙○○
乙○○
酉○○
庚○○以上共同訴訟代理人兼
陳鴻琪 律師被告地○○
宇○○上列被告因97年度上重訴字第57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吳淑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