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簡上字第22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簡字第1172號中華民國97年7月28日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毒偵字第11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即上訴人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上訴人則以原審量刑過重云云提起上訴。
二、經查本件原審論罪科刑所依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其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審斟酌被告曾有施用毒品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前科,尚在緩刑期內,犯後否認犯行,犯罪所生危害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5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臻妥適,上訴意旨謂量刑過重云云,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劉怡孜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