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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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639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 律師
莊志成 律師被上訴人戊○○
甲○○丁○○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李瓊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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