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63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639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 律師 莊志成 律師被上訴人戊○○甲○○丁○○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謙仁法官蘇瑞華法官李瓊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書記官王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