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81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52,6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474元。原告已繳500元,尚欠12,9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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