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5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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