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410號聲請人 連李金葉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連聰池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鄉○○村○鄰○○路○○○號)於97年12月11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