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747號原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林朝松 訴訟代理人 洪玉音 被告 邱建峰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5年5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賴淑芬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