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42號
調解筆錄原告 鄭雅文 被告 吳燿州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42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549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下午4時9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綽光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蔡雪姮朗讀案由
原告鄭雅文被告吳燿州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鄭雅文被告吳燿州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参萬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給付方法:被告應自民國(下同)103年5月起於每月16日前按月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述分期給付均匯入原告指定永豐銀行泰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鄭雅文帳戶內。
二、原告同意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549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鄭雅文被告吳燿州調解委員蔡雪姮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