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8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5823號債權人 黃于庭 債權人 章嘉隆 債務人 楊閔翔 債務人 林雅婷 債務人 郭守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章嘉隆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于庭給付壹拾柒萬陸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