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2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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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二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五八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為:被告甲○○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三分,在臺南縣永康市○○○路○○○號「瀚禧網咖」,以帳號mr五二三三三三,角色代號「水果貓」,參與億泰利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天上埤」網路遊戲,伺服器「風雲錄」之線上網路遊戲。甲○○並在網路上廣告要賣點數月卡三張(每張三百三十點),每張賣六十五萬埤幣。當時亦在同一伺服器以角色代號「 盧小妹 」玩遊戲之 盧慧蘭 見該廣告,欲予購買,乃傳送六十五萬埤幣之電磁紀錄至甲○○指定之角色中。詎甲○○取得盧慧蘭傳送之六十五萬埤幣電磁紀錄後,並未交付點數月卡,隨即離線。以此方法無故取得盧慧蘭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盧慧蘭。案經盧慧蘭訴由高雄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甲○○於警詢中供稱:「(你的遊戲帳號及遊戲角色代號為何?)遊戲
帳號是m523333,遊戲角色代號是「水果貓」及「天之旋」二個」「(被害人盧慧蘭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十五時三十三分許,向同一伺服器玩家名為「水果貓」之人,直接在伺服器中做廣告要賣點數月卡三張(每張三百三十點),每張賣六十五萬埤幣對方要先以交易方式傳送六十五萬埤幣(電磁紀錄)至他指定之角色中,結果對方即刻離線,是否為你所為?)那是我的申請號沒錯,也是我所為」,「我要求被害人盧慧蘭以交易方式傳送六十五萬埤幣(電磁紀錄)至我指定之角色(水果貓),我得手後即離線,讓對方找不到我」等語明確(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五八八號偵查卷第七頁、高雄縣府警察局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警詢筆錄)。
(二)、而被告上開所供,經核與告訴人盧慧蘭所指述:「我查詢網路遊戲歷程,是
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十五時三十三分許,有一個同一伺服器玩家角色名稱叫「水果貓」的人,直接在伺服器中做廣告要賣點數月卡三張,每張賣六十五萬埤幣,我怕有詐,於是只先以交易方式傳送六十五萬埤幣(電磁紀錄)至他指定之角色中,結果不料他即刻離線,使我找不到人」等語互核大致相符(見同卷九十二年七月二日警詢筆錄),並有高雄縣政府警察局九十二年七月二日高縣警刑電偵繳0000000000號函附之遊戲裝備交易紀錄、水果貓之IP及IP代理發放單位網段及九十二年七月三日高警刑電偵字第○九二○○八一九六○號函附之IP使用者資料在卷可稽,足證被告甲○○確為本案之行為人,其利用臺南縣永康市○○○路○○○號之「瀚禧網咖」內之電腦並持帳號mr五二三三三三之水果貓角色,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至為顯明,益徵此一行為,確足致生損害於告訴人盧慧蘭,殆無疑義。
(三)、被告甲○○於偵查中固另辯稱:當時當兵比較少玩云云,然查:九十二年六
月二十二日被告於兵役中休假乙節,有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暨步兵學校教勤營第二連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九二鎮開字第一○三號函附之休假紀錄卡影本一紙在卷可考,足證被告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並未在軍隊中至明,再者,被告辯稱將帳號及密碼交給四、五位不認識之朋友云云,不僅與常理顯然不符,且被告亦無法舉證以實其說,益徵被告前開所辯,顯係臨訟諉責之詞,難信為真。
(四)、綜上各情相互酌參,被告於警詢中所供稱之事實,經核與告訴人所陳較為吻
合而屬可信,故其後於偵查中所辯,即難資憑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係貪圖不法利益,所得固屬非多,然犯後猶矢口否認犯行,顯見態度欠佳,毫無悔悟之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之標準,以資儆懲。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翰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憶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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