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七九號
原告乙○○○○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丁慶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二五三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