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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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О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