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3號聲請人即被告NGOVANH.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NGOVANHAO(中文姓名: 吳文豪 )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家庭環境不好,為幫助家庭而來臺灣工作,被告在外有固定居所及工作,且與被害人是男女朋友關係,對案發經過坦承不諱,故實無羈押之必要,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茲查被告為越南籍之外籍人士,其所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2罪,其於原審審理時表示「如果真得要叫我服刑的話,我會死掉」等語(見原審卷第128頁),嗣其經原審法院判處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被告上訴本院,業經駁回其上訴,依此事實足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是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黃家慧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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