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2號上訴人甲0000000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000000000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不服民國99年9月21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12,8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