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62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6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六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十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臨時召集令無法送達,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法務部戶役政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二)台南市後備司令部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臨時召集令、召集令回執、臺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召集令交付通知書、臺南市後備司令部列管後備軍人行方不明、遷出未報移送法辦年籍表、臺南市後備司令部九十二年因案(病)停役原因消滅回役臨時召集未到人員訪查記錄表各一紙。
(三)證人 徐麗貞 即後備司令部動員科回役兵臨時召集業務承辦人、 顏榮仕 即前開司令部連絡官、吳智榮即執行送達警員供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鍾邦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豐榮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