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他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他字第35號被告乙○○上列被告與原告甲○○等二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如後附計算書所載之費用新台幣陸萬貳仟叁佰捌拾元。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救字第五五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抗字第九六一號裁定維持確定在案,其本案訴訟亦經本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六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二、原告在第一審免交之費用及本件程序費用,如後附計算書所載,共新台幣陸萬貳仟叁佰捌拾元,應即由被告向本院繳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光釗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六萬二千三百八十元││├──────┴────────────┴───────┤│合計六萬二千三百八十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