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37號原告 廖炳燦 被告 范永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7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林涵雯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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