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調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簡調字第304號聲請人即原告 張佳玲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郭美伶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記載具體當事人,復未據繳納裁判費,使本院無法送達,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⑴被告郭美伶最新戶籍謄本、⑵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