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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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壹年拾貳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殺人案件,經甲○認為所犯殺人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於同年五月八日執行羈押,並於因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經甲○裁定自同年八月八日、十月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陳玉聰法官黃悅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