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42號原告陸軍裝甲第五八四旅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訴訟代理人 許凱捷
張景富 林柔妗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田恩慈 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且未提出起訴狀繕本,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及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南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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