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23號
債權人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文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債權銀行之帳目明細表。
二、債務人吳文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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