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3號原告 葛慧欗 原告與被告 黃森茂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