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О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法定代理人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廿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法官鍾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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