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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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19號聲請人昱碩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豪傑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1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書記官張純華┌───────────────────────────────────────────────────┐│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1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金佰達寵物用品股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6,340元│DD0000000│99年9月30日│││有限公司│限公司南內湖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