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2號被告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示。
二、按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據前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權人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甚為明確,惟本件聲請人並非檢察官,此觀卷附聲請狀已明,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爰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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