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所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字第6784號、97年執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並於繳納現金後(96年刑保字第576號),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現已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台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