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調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調字第989號
聲 請 人  鄧玉琴
上列聲請人與 劉品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萬9,99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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