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建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建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伸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明
訴訟代理人  程燕玲
       張育臻
上列上訴人與立鈜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23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2,0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
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