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53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信全 選任辯護人 吳典哲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信全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以112度訴字第553號判決,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狀,然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本院乃於113年4月15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並送達上訴人之戶籍地,由其同居人於同年月24日收受,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被告迄今均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孫立婷法官陳華媚本裁定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佑嘉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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