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禹翔上聲請人因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陳禹翔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674號為緩起訴處分,依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7325號處分書駁回再議,嗣於民國113年2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足憑。
㈡、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故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重量與成分鑑定報告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驗前總毛重0.668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10年4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見110年度毒偵字第2600號卷第14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