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12號原告國華開發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華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億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2,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