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催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催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二三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震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B書記官羅英梅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二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四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F0~T40┌──────────────────────────────────────────────────┐│股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二三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和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E-000000-0││壹│壹萬││││││││││├─┼───────────────┼──────────────┼────┼───┼────┼───┤│2│和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E-000000-0││壹│壹萬││││││││││├─┼───────────────┼──────────────┼────┼───┼────┼───┤│3│和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壹│壹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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