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告 盧玉文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203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年
1月19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請求車輛貸款債務部份),不
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0,274元,及自民國96年9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6年10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息10%加
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息
20%加倍計付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9,567元,及自民國96年9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6年9月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年息20%加付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