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203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告 盧玉文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203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年

1月19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請求車輛貸款債務部份),不

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0,274元,及自民國96年9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6年10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息10%加

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息

20%加倍計付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9,567元,及自民國96年9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6年9月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年息20%加付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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