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0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曉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曉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曉薇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2年8月,現在監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及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受刑人於104年5月7日送監接續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9273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張明道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宜蒨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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