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訴字第87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洪茂昌 被告穩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榮輝 被告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陸萬零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保證書第7條、約定書第19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依上開規定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穩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穩傳公司)於民國102年6月27日邀同被告陳榮輝、陳俊宏為連帶保證人,保證就被告穩傳公司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1億元之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清償責任。嗣被告穩傳公司於106年3月6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10筆,金額共計2,750萬元(每筆借款起迄日、借款金額、餘欠金額、利率、利息及違約金等計算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而就借款之利率約定按原告基準利率(季調)
2.58%加年利率0.53%即3.11%機動計算,且均約定應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未依約繳息或到期不履行時,除應按借款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穩傳公司未依約清償,則其上開所有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且分別尚欠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本金,總計2,456萬0,02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又陳榮輝、陳俊宏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保證書、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原告基準利率查詢為證,經核屬實,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應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參照),是原告前開主張,與卷證相符,應屬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黃愛真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郭瀞憶附表:
┌──┬──────┬──────┬─────────┬─────────┬───────────────────┐│編號│原借款金額│積欠本金│借款期間│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逾期在6個月以內,│逾期超過6個月,按│││││││按約定利率10%計收│約定利率20%計收│├──┼──────┼──────┼─────────┼─────────┼─────────┼─────────┤│1│6,000,000元│4,260,000元│106年3月6日起至│自106年8月24日起│106年9月25日起至│107年3月25日至清│││││106年9月6日止│至清償日止,按週年│107年3月24日止│償日止││││││利率3.11%計算│││├──┼──────┼──────┼─────────┼─────────┼─────────┼─────────┤│2│2,500,000元│2,500,000元│106年3月30日起至│自106年8月30日起│106年10月1日起至│107年4月1日至清│││││106年9月30日止│至清償日止,按週年│107年3月31日止│償日止││││││利率3.11%計算│││├──┼──────┼──────┼─────────┼─────────┼─────────┼─────────┤│3│2,000,000元│2,000,000元│106年4月7日起至│自106年8月7日起│106年9月8日起至│107年3月8日至清│││││106年10月7日止│至清償日止,按週年│107年3月7日止│償日止││││││利率3.11%計算│││├──┼──────┼──────┼─────────┼─────────┼─────────┼─────────┤│4│7,000,000元│5,870,081元│106年5月3日起至│自106年9月20日起│106年10月21日起至│107年4月21日至清│││││106年11月3日止│至清償日止,按週年│107年4月20日止│償日止││││││利率3.11%計算│││├──┼──────┼──────┼─────────┼─────────┼─────────┼─────────┤│5│600,000元│600,000元│106年3月24日起至│自106年8月24日起│106年9月25日起至│107年3月25日至清│││││106年9月24日止│至清償日止,按週年│107年3月24日止│償日止││││││利率3.11%計算│││├──┼──────┼──────┼─────────┼─────────┼─────────┼─────────┤│6│2,100,000元│2,100,000元│106年6月23日起至│自106年8月23日起│106年9月24日起至│107年3月24日至清│││││106年9月23日止│至清償日止,按週年│107年3月23日止│償日止││││││利率3.11%計算│││├──┼──────┼──────┼─────────┼─────────┼─────────┼─────────┤│7│300,000元│278,984元│106年6月30日起至│自106年9月20日起│106年10月21日起至│107年4月21日至清│││││106年9月30日止│至清償日止,按週年│107年4月20日止│償日止││││││利率3.11%計算│││├──┼──────┼──────┼─────────┼─────────┼─────────┼─────────┤│8│1,400,000元│1,400,000元│106年3月24日起至│自106年8月24日起│自106年9月25日起│107年3月25日至清│││││106年9月24日止│至清償日止,按週年│至107年3月24日止│償日止││││││利率3.11%計算│││├──┼──────┼──────┼─────────┼─────────┼─────────┼─────────┤│9│4,900,000元│4,900,000元│106年6月23日起至│自106年8月23日起│106年9月24日起至│107年3月24日至清│││││106年9月23日止│至清償日止,按週年│107年3月23日止│償日止││││││利率3.11%計算│││├──┼──────┼──────┼─────────┼─────────┼─────────┼─────────┤│10│700,000元│650,964元│106年6月30日起至│自106年9月20日起│106年10月21日起至│107年4月21日至清│││││106年9月30日止│至清償日止,按週年│107年4月20日止│償日止││││││利率3.11%計算│││├──┼──────┼──────┼─────────┼─────────┼─────────┼─────────┤│合計│27,500,000元│24,560,0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