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941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吳高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貳仟捌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柒萬肆仟貳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