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潘孝欽指定辯護人呂勝賢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又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
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潘孝欽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10
3年度訴字第1103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03年9月12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命補正之裁定已於103年9月23日送達予被告之同居人即上訴人之父收受,此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所訂應補正之期限業已屆滿,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上訴即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宛儒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