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4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9409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務人 黃進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伍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止,按月以新台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